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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促進樓宇 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中共伊濱經開示范區工委

 伊濱經開區(示范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促進樓宇

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區直單位

現將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促進樓宇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伊濱經開(示范區)工委

                                            伊濱經開(示范區)管委會

                                                                            202131

 

 

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促進樓宇經濟發展

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中共伊濱經開區(示范區)工委  伊濱經開區(示范區)管委會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伊發20211)精神,為進一步促進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樓宇經濟高質量發展,打造場域載“強磁場”,發揮樓宇在招商引、產業集聚、創新創業等方面重要作用,推動各類生產生活要素更好聚集,實現裂變聚合效應,釋放輻射帶動力。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重點扶持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注冊入駐的大型總部企業、科技、研發、設計、金融、類金融、商貿、外貿、電商、文化旅游教育培訓、體育、人力資源、法律、會計、審計、評估認證、檢測檢驗、信息服務、建筑、綠化、勞務(不含房地產)等企業。

(一)大型總部企業

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入駐,其核心機構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依法登記注冊,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稅務登記、統計核算均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在伊濱經開(示范區)以外有3個以上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年納稅額不低于100萬元。

(二)一般企業

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入駐,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稅務登記、統計核算均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

(三)金融機構

含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和其它類金融機構。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單獨制定政策,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和其它類金融機構參照大型總部企業或一般企業進行扶持。

(四)首批享受扶持政策商務樓宇名單

創新大廈、科技大廈、商會大廈、彤輝大廈、公積金大廈、農發大廈、安裝大廈、騰飛大廈、隆安東方明珠大廈、傳媒大廈、國貿大廈、九嘉海港城、中歐科創園總部基地、中科信息產業園、中興產業園。

二、扶持政策

區管委會每年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列支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樓宇經濟發展。

(一)大型總部企業

給予年度入庫稅收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達到200萬元的大型總部企業進行以下扶持:

1.一次性扶持:對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新設立(含新遷入)的大型企業總部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2發展扶持:每年參照企業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計算額度,依據相關政策,給予企業發展扶持。

3.購房或租房扶持: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扶持;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標準給予租房扶持。購房及租房扶持額度不超過該企業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5%對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租房扶持額度適當提高,每年按照20/m2/月的標準給予租房扶持總額不超過該企業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的40%

4.用地扶持:需要單獨建設總部樓宇的企業,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優先供應土地。

5.單個企業扶持資金總額每年度不超過500萬元。

(二)一般企業

給予年度入庫稅收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達到10萬元的一般企業進行以下扶持:

1.發展扶持:每年參照企業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計算額度,依據相關政策,給予企業發展扶持。

2.購房或租房扶持: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扶持;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標準給予租房扶持。購房及租房扶持額度不超過該企業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5%對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租房扶持額度適當提高,每年按照20/m2/月的標準給予租房扶持總額不超過該企業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的40%

3. 單個企業扶持資金總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

1.市級銀行總部

1)一次性扶持:對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新設立(含新遷入)的市級銀行總部,給予一次性扶持500萬元。

2)發展扶持:照該市級銀行對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企業較上年新增貸款金額的0.05%給予獎勵,額度不超過30萬元。獎勵資金原則上要突出留在當地使用,用于獎勵領導班子和有功人員。

3)符合政策要求的情況下,優先在該銀行開立財政和事業單位賬戶。

4)購房或租房扶持: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購房扶持總額不超過6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標準給予租房扶持,每年租房扶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5)用地扶持:需要單獨建設銀行總部樓宇的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優先供應土地

2.其它銀行區級支行

1)一次性扶持:對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新設立(含新遷入)的其它銀行區級支行(可辦理銀行業各項綜合業務),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

2)發展扶持:照該銀行對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企業較上年新增貸款金額的0.05%給予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獎勵資金原則上要突出留在當地使用,用于獎勵領導班子和有功人員。

3購房或租房扶持:其它銀行區級支行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中心城區商務樓宇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扶持,購房扶持總額不超過6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每年按照15/m2/月的標準給予租房補貼,每年租房扶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4)符合政策要求的情況下,支持在該銀行開立財政和事業單位賬戶。

(四)商務樓宇運營主體

1單個商務樓宇招商入駐企業(不包含該商務樓宇業主單位)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的,照商務樓宇招商入駐企業(不包含該商務樓宇業主單位)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5%比例,給予該商務樓宇運營主體招商獎勵。

2單個商務樓宇招商入駐企業(不包含該商務樓宇業主單位)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照商務樓宇招商入駐企業(不包含該商務樓宇業主單位)產生的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10%比例,給予該商務樓宇運營主體招商獎勵,獎勵總額每年不超過5000萬元。

以上企業可同時申報并享受省、市、區出臺的其它科技創新、企業上市、金融、企業培育、高層次人才引進、購房補貼等不同類扶持政策,其它同類扶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三、組織機構

成立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樓宇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黨工委書記任組長、區管委會主任任常務副組長、分管區領導任副組長,區開放合作和投資促進局、區工信科技金融辦、區財政金融局、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城鄉建設局、區統計調查服務中心、區審計服務中心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開放合作和投資促進局。

四、政策申報

樓宇經濟政策申報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區樓宇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按照企業公開申報、部門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的原則進行。

(一)公開申報

企業每年331日前向區樓宇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樓宇經濟扶持政策,逾期未報,視同放棄。具體申報材料詳見附件。

(二)部門審核

樓宇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其它成員單位采取會審、實地調查等多種形式對申報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核審計。

區開放合作投資促進局負責對企業扶持申請進行審核;區工信科技金融辦負責對金融機構入駐情況進行審核;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工商注冊情況進行審核;區稅務局負責對企業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對企業購房、租房情況進行審核;區統計調查服務中心負責對企業統計核算的審核;區財政金融局負責對企業扶持資金復核、安排預算;區審計服務中心負責對扶持資金進行審計。

(三)社會公示

對審核通過的項目,予以公,公示期7。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黨工委、管委會進行研究

(四)資金撥付

經區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同意后,由區財政金融局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五、其它

在建、新建商務樓宇建成投用后,報區樓宇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予以增加。

)申請扶持企業年度增值稅和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計算過程不含伊濱經開區(示范區)區域內的建安類稅收。申請扶持企業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區域內承接的工程,建安類稅收必須在伊濱經開區(示范區)繳納。

已注冊入駐的大型總部企業和一般企業可享受本政策,其中已享受過“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已注冊入駐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僅享受發展扶持政策。單個企業購房或租房扶持只能享受一項。享受租房扶持的辦公用房,享受扶持期間不得對外出租、轉租或改變用途。

(四)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得到的各類扶持資金,均由企業或個人按相關財稅法規進行財務處理。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內非政策因素不得遷出伊濱經開區(示范區)。

(五)世界500強、國內500強、行業10強及其它重大企業項目,一事一議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六)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在項目申報、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承諾、弄虛作假、未依法依規經營、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等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享受本政策資格,追回扶持獎勵資金,列入誠信黑名單

(七)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或發生法人違法、經濟犯罪等重大事件,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并產生負面影響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

(八)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變動,以國家、省、市政策為準。本細則由區樓宇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1.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樓宇經濟扶持企業申報表

2.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樓宇經濟扶持企業申報承

             諾書

3.伊濱經開區(示范區)樓宇經濟扶持企業申報資

      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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